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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对制革等行业出台强制性地方标准,收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19-03-11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拟针对制浆造纸、纺织染整和制革及毛皮加工3类重点工业行业出台强制性地方标准,收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多个指标达到全国最严,甚至超过欧盟标准。目前,该《标准》已完成意见征集。《标准》制定过程中,广东省于2018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关于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升级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且考虑到目前大多数钢铁厂在技术上已可实现废水闭路循环,而珠海仅有的一家钢铁联合企业———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做到了废水不外排,因此,《标准》不再对钢铁工业行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设置相关要求,适用行业范围调整为制浆造纸、纺织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3类行业。



前 言


为防治珠海市重点工业行业环境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珠海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1x年xx月xx日实施。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市行政区内制浆造纸、纺织染整和制革及毛皮加工等3类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上述工业行业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 第一号)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制浆造纸企业 pulp and paper enterprises


包括制浆企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三类。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3.5纺织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和成衣等形态的纺织品进行以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6制革 process hides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7毛皮加工 fur manufacturing


把从毛皮动物体上剥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过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带毛的加工品的过程。


4 控制要求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珠海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A区:香洲区。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自2019年x月x日起,相关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SS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表1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4.2.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4 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产品时,可使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其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控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1.4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方法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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